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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约?

发布者:付成律师|时间:2022年06月16日|分类:劳动纠纷 |394人看过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双方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根据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等因素合理确定。

  对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

  (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或者竞业限制约定的。

  服务期是指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如出资招用、出资培训、提供住房和汽车等)而协商约定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约定的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或者超过劳动合同尚未履行期限的,当事人可以相应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等相关内容。当事人未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由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追索劳动者服务期的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至服务期满。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以上法律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劳动者如果要支付违约金的情况只是限于上面二种,一般情况下的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是不需要支付违约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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