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艳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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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作者:段艳艳律师时间:2023年02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51次举报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1、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的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例如,甲在1980年3月4日创作了一作品,但没有发表,甲在2000年的10月1日死亡,那么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将从1980年3月4日开始计算,并截止于2050年的12月31日。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以及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一般从作品首次发表时开始计算,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如果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没有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给予保护。

3、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没有发表的,其著作权不再受保护。

作品的名称一般是属于开放性的,对于作品的名称,其它人员是可以进行引用处理的,但对于著作权的保护,我国出台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进行明确,如果对相关情况不清楚的,可以直接咨询知识产权保护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处理。


段艳艳律师,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利代理师、高级企业合规师、医学学士、中共党员。擅长:知识产权纠纷;合同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75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