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艳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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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案例看专利撰写对于专利维权的重要性

作者:段艳艳律师时间:2022年11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85次举报


    一实用新型侵权纠纷案例中,法院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C中的“导磁率高”的具体范围难以确定。

    首先,根据提供的证据,虽然磁导率有时也被称为导磁率,但磁导率有绝对磁导率与相对磁导率之分,根据具体条件的不同还涉及起始磁导率μi、最大磁导率μm等概念。不同概念的含义不同,计算方式也不尽相同。磁导率并非常数,磁场强度H发生变化时,即可观察到磁导率的变化。但是在涉案专利说明书中,既没有记载导磁率在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中是指相对磁导率还是绝对磁导率或者其他概念,又没有记载导磁率高的具体范围,也没有记载包括磁场强度H等在内的计算导磁率的客观条件。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难以确定涉案专利中所称的导磁率高的具体含义。

    其次,从提交的相关证据来看,虽能证明有些现有技术中确实采用了高磁导率、高导磁率等表述,但根据技术领域以及磁场强度的不同,所谓高导磁率的含义十分宽泛,从80Gs/Oe至83.5×104Gs/Oe均被 称为高导磁率。证据并不能证明在涉案专利所属技术领域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高导磁率的含义或者范围有着相对统一的认识。最后,原告主张根据具体使用环境的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具体的安全下限,从而确定所需的导磁率。该主张实际上是将能够实现防辐射目的的所有情形均纳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保护范围过于宽泛,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确定权利要求1技术特征C中“导磁率高”的具体范围或者具体含义,不能准确确定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无法将被诉侵权产品与之进行有实质意义的侵权对比。因此,判决认定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由此可见,专利撰写极为重要,对于权利要求需要字字斟酌,尽量不出现这种可能导致权利要求不清楚的词语,同时,对于被告来说,这也为进行有效抗辩提供了思路。

段艳艳律师,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利代理师、高级企业合规师、医学学士、中共党员。擅长:知识产权纠纷;合同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75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