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经常接到咨询:唯一住房是不是不可以执行?
答案是:可以执行。我们先来看看法律的具体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20〕21号
第四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五条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21号
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7〕48号
六、保护被执行夫妻双方基本生存权益不受影响。要树立生存权益高于债权的理念。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执行涉及到夫妻双方的工资、住房等财产权益,甚至可能损害其基本生存权益的,应当保留夫妻双方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执行夫妻名下住房时,应保障生活所必须的居住房屋,一般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居住房屋。
其实从上述法律的规定不难看出,只有在“执行标的系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居住房屋”这种情况下,才可以对抗法院的执行,但也仅仅是对抗法院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仍然可以申请查封,以避免财产被转移。
此外,在金钱债权执行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仍然可以执行被执行人维持生活必须的居住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