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田品品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02日 7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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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述案件详细情况
原告XX公司与刘X、董X、张X、花垣县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1日作出(2007)州民二终字第59号终审判决,判决原告连带偿还刘X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每月1.5万元计算。2008年5月9日,龙山县人民法院依据该生效判决执行原告本息57.5万元,同日,刘X领取该执行款。之后,XX公司申请再审,经过再审,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州民三终字第87号民事判决,判决原告XX公司连带偿还刘X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每月24%计算。XX公司再次申请再审,2017年12月14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湘民再1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XX公司在董X不能承担债务时,承担10万元的补充责任。
2018年6月6日,原告XX公司向龙山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回转。2019年10月17日,龙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湘3130执435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2021年4月23日,原告XX公司查询到第三人陈X名下拥有一套房屋,位于芙蓉区,房产证号2××1,登记日期为2017年9月7日,发证日期为2017年10月24日。2021年6月17日,陈X将该套房屋赠与其子本案被告刘X某,产权证号××。刘X与陈X于1994年11月16日在长沙市登记结婚,2021年7月20日协议离婚。
2021年11月15日,龙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湘3130执恢105号裁定书,裁定:查封登记在刘X某名下位于芙蓉区房产,权证号××,查封期限从2021年11月15日至2024年11月14日止。
2021年12月6日,案外人刘X某向龙山县人民法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停止执行并撤销龙山县人民法院(2021)湘3130执恢105号执行裁定书。龙山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5日作出(2021)湘3130执异1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案外人刘X某坐落于芙蓉区房屋的执行。XX公司遂提起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