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和辛某系朋友关系,2021年4月21日,辛某以资金短缺为由向许某借款10000元。后许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辛某10000元,并在微信转账说明中备注为借款。辛某在与许某的微信聊天过程中拍摄借条一份发送给许某,借条记载内容为:“借条 今向许某借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借款利息年化12%,立此为据。借款人:辛某甲 身份证:3XXX……”。后许某多次催要无果遂起诉至法院。
经查,辛某虽向许某提供了身份证号和借条,但借条中的姓名和身份证号与辛某微信账号注册的姓名与身份证号不一致,均系辛某伪造。
辛某向许某出具的借条未签真实姓名是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许某于2021年4月21日向辛某实名认证的微信账号转账10000元,并在转账说明中备注借款,对借款交付的事实应予以确认,双方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关于借款利息,虽然辛某向许某发送的借条照片的借款人署名及身份证号信息与公安户籍信息查询结果不一致,但其借条载明的借款数额及利息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故许某要求按照借条约定计算利息,应予以支持。
法院最终依法判决辛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许某借款10000元及逾期利息。
在民间借贷中,基于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借条并署名的信赖,出借人出借款项时往往不苛求借款人向其出示身份证,借款人往往也不主动向出借人出示身份证,可能存在借款人出具的借条署名与其真实身份信息不一致的情况。等到借款不能按期偿还,出借人提起诉讼,审理过程中才发现借款人出具借条上的署名及身份信息不是借款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本案中,虽然辛某向许某发送的借条照片的借款人署名及身份证号信息与公安户籍信息查询结果不一致,但许某向辛某实名认证的微信账号转账,在转账说明中备注借款,可以认定借款事实。辛某应承担偿还借款及利息责任。
来源:山东高法、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日照市岚山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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