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暨南大学
一名21岁女大学生逛商场
在椅子上休息时,
不幸被一坠楼的男子砸中,
致胸腰椎骨折,神经严重受损,
双下肢瘫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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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事责任看
跳楼轻生者
一般不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
但如果有意在人群
拥挤地方跳楼自杀
则可能被认为是故意
如跳楼者生还
需要具体判定承担刑事责任
本事故中跳楼者死亡
刑事责任也就无从追究
从民事责任看
跳楼者方
若跳楼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若跳楼者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其遗产继承人应当用跳楼者的遗产
对被砸受害者承担赔偿责任
商场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
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
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
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造成他人损害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
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
承担补充责任后
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顾客在商场营业期间进入商场
商场对顾客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
宾馆、商场等经营场所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
管理者所负有的
在合理限度范围内
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本次事故中
伤者虽系因第三人侵权受伤
但侵权人已身亡
女大学生除了可以向跳楼者的遗产继承人
要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
不足部分还可向商场要求
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
补充赔偿责任
生命只有一次,不会再重来,
没有什么比它更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