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可见劳动合同期满属于法定终止事由,在此情形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似乎天经地义,但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这意味着除非劳动者拒绝续签这一特定情形,否则用人单位仍然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可见劳动合同期满属于法定终止事由,在此情形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似乎天经地义,但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这意味着除非劳动者拒绝续签这一特定情形,否则用人单位仍然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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