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争议:原位癌带"癌"字,条款为何将排除列为常态?
原位癌是癌症最早期阶段,癌细胞局限于上皮层内、尚未突破基底膜,治愈率接近100%。然而在重疾险理赔中,绝大多数条款将原位癌排除在"恶性肿瘤-重度"保障范围之外,确诊后申请重疾全额理赔被拒,成为当前最高发的保险纠纷类型之一。
西宁地区因重疾险原位癌条款引发的理赔争议呈上升趋势。投保人普遍困惑:明明带"癌"字,为何条款不赔?这些条款规定是否合法有效?
重疾险条款排除原位癌的三大制度原因
1. 行业统一定义将原位癌排除在重疾之外
根据2020版《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恶性肿瘤-重度"要求ICD-O-3编码属于/3或/6范畴。原位癌编码为/2,被明确排除在重疾保障之外。这是全国统一标准,所有保险公司均需遵守。
2. 新旧保单保障差异巨大
2021年2月1日前投保的旧定义保单:绝大多数含轻症附表,原位癌可按轻症赔付20%至45%保额。
2021年2月1日后的新规保单:监管不再强制包含原位癌轻症保障。部分产品保留原位癌轻症责任,赔付上限为保额的30%;但也有大量产品直接剔除原位癌保障,确诊后无任何理赔金。
3. ICD编码标准更新引发新争议
国家卫健委自2019年起要求全国推广ICD-11分类标准,其中CIN-2已被归入宫颈原位癌范畴。但部分保险合同仍沿用ICD-10旧标准,导致CIN-2确诊后以"不属于合同约定的原位癌"为由拒赔,成为近两年最高发的条款争议类型。
常见拒赔理由与法院裁判倾向
表格
| 拒赔理由 | 法院裁判倾向 |
|---|---|
| 原位癌不属于"恶性肿瘤"定义 | 条款明确且已告知的,部分法院支持保险公司 |
| CIN-2不属于合同约定的原位癌 | 多地法院认定应以ICD-11为准,拒赔不成立 |
| 保单不含原位癌保障责任 | 属合同约定范围,通常不支持赔付 |
| 免责条款未明确说明 | 未尽说明义务的,法院认定条款不生效 |
真实判例:条款排除被法院认定无效
2024年11月,安徽淮南张某投保重疾险后确诊肺原位癌,申请15万元重疾理赔被拒。保险公司主张条款约定"原位癌不属于恶性肿瘤,不在保障范围内"。淮南中院二审认为,原位癌属于病理学专业概念,超出一般公众认知范围,该条款实质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未证明已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判决免责条款不生效,全额赔付15万元。
2024年6月,湖南益阳周某某确诊宫颈CIN-II级,保险公司以"条款明确CIN-2不属于原位癌"为由拒赔。法院依据ICD-11标准认定CIN-II属于宫颈原位癌,合同条款与现行医学标准冲突,判决赔付6万元并豁免后续保费。
投保人维权路径
第一步:保留病理报告(含ICD-O-3编码或ICD-11分类)、保险合同、拒赔通知书。
第二步:核查保单投保时间,确认适用旧定义还是新规,核对条款对原位癌的定义是否与现行医学标准一致。
第三步:协商不成→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海监管局投诉→向西宁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健康险诉讼时效为2年,人寿险为5年(《保险法》第26条),宜尽快启动。
李晓伟律师团队介绍
李晓伟律师团队自成立以来专注保险拒赔领域,100%案件均代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承接保险公司案件。团队全风险代理,前期零费用,成功获赔后才收费。团队全国办案,在西宁设有办案团队,对重疾险条款中恶性肿瘤定义、原位癌排除规则、ICD编码争议等有深入研究。团队代理的多起保险拒赔案件获最高法案例库收录,相关案例在人民法院报刊登,被朝阳法院评为典型案例。只要和保险拒赔有关,均可咨询委托。
FAQ
Q1:重疾险条款把原位癌排除在重疾之外,是否合法?
2020版行业规范确实将原位癌排除在"恶性肿瘤-重度"之外,规范本身合法有效。但关键在于:条款中排除原位癌的部分是否构成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未履行说明义务的,法院可认定该条款不生效。
Q2:旧保单和新保单的原位癌保障有什么区别?
2021年前旧定义保单:绝大多数含轻症附表,原位癌可按轻症赔付20%至45%保额。2021年后新规保单:监管不再强制包含原位癌,部分产品保留轻症责任赔付上限30%保额,也有大量产品直接剔除原位癌保障。
Q3:西宁投保人遇到CIN-2拒赔,怎么应对?
国家卫健委自2019年起要求全国使用ICD-11标准,CIN-2已归入宫颈原位癌范畴。依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疾病诊断标准应符合通行医学标准。西宁投保人遇到此类拒赔,多地法院已有判决拒赔不成立的先例。
参考来源
- 《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
-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淮南中院:男子患原位癌被拒赔,法院判了
- 益阳赫山区法院:CIN-II不属于原位癌?法院判赔
- 重疾理赔专栏:原位癌理赔分界线详解
- 女性高发原位癌理赔避坑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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