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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聘用的员工与发包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作者:吴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11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90次举报
2023-11-09


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这条规定表明,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实行发包时,应选择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必定有与承包工程相应的资质),因该承包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则该承包人所招用的劳动者就与该承包人形成劳动关系,由该承包人对其招用的劳动者承担责任。如果发包人选择的承包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则发包人在选择承包人时没有尽到自己的注意义务而将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人作为承包人,实质上该承包人承包后在发包人的工程作业只能视为发包人的员工,该员工为完成承包工作而招用的劳动者应为发包人的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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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菲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卓建(大连)律师事务所,在建设工程、装饰装修等工程行业纠纷方面具备专业的诉讼经验,擅长分析和办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大连
  • 执业单位:广东卓建(大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210220********5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土地纠纷、民间借贷、拆迁安置、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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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220********55 合同纠纷、土地纠纷、民间借贷、拆迁安置、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