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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争议|关于股权转让中的“同等条件”

发布者:股权律师肖学科律师|时间:2021年06月08日|分类:公司法 |447人看过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权对外转让时,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如何理解“同等条件”?



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在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中,进一步对“同等条件”做了解释,即人民法院在判断“同等条件”时,应当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
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不难理解,是交易的核心内容。
而其中的“等”字,也需要我们注意。
因为股权转让的条件、内容等,在不同的公司,有不同的特点。
比如股权转让可能导致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等发生变动的情形。
司法解释列举的条件侧重于价格因素,而价格之外的因素也需要考量。
如承诺续聘现任高管、职工安置、保证分红制度等。
更加需要注意的是,股东“优先购买权”也是一块博弈之地:
有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就有转让方对抗优先购买权。
比如,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股权代持,不动声色的发生股东权利主体的变更;再如转让方分批转让设置不同的价格条件,利用法律规则规避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等。
法律智慧与商业智慧的博弈长期共存。

在商业交易中,“同等条件”比法律列举的更加丰富多彩,需综合考量。

文章来源:公众号“公司控制权研究”,作者肖学科律师,搜索关注获取更多实用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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