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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争议|隐名股东能否行使知情权?

发布者:股权律师肖学科律师|时间:2021年06月07日|分类:公司法 |605人看过



有限责任公司中,隐名股东能否行使知情权?



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以上是股东知情权的主要内容。
知情权,是股东的固有权利,不能通过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排除。
但从上述规定可知,行使股东知情权的前提是:
具有股东身份。
隐名股东是否具备股东身份呢?
从公司法看,隐名股东所对应的法律概念是“实际出资人”,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中有规定: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此可知,实际出资人即隐名股东,并不当然具备股东资格。
即隐名股东不能当然具有股东知情权。
但隐名股东可以有条件的行使知情权:
1)通过显名股东行使知情权
一般情况下,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应订立相关合同,约定显名股东按照隐名股东的要求行使股东权利。
因此,隐名股东可以通过显名股东获取公司信息。
2)隐名股东显名化后直接行使
但是,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如产生纠纷,则会阻断隐名股东间接行使股东权利的路径。
此时,隐名股东应采取措施进行显名化。
即需要通过股东资格确认之诉,否认显名股东的股东身份,披露隐名股东的股东身份。
在隐名股东获得股东资格后,可直接行使股东知情权。
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审判中,也有判例支持隐名股东直接行使知情权,但是条件是:
 过半数股东知道隐名股东是实际出资人的身份
 隐名股东过往行使股东权利时其他股东均未提出异议
以上条件的实质是:隐名股东已经实质享有、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但是,出于商事外观主义原则,具备上述条件也不意味着能够完全获得法院支持。




最后强调
隐名股东能否顺利行使股东知情权,需要把握以下两点:
 保留充分的证据,证明实际出资人的身份;

 规范与显名股东的关系,建立完整的股权代持关系。

文章来源:公众号“公司控制权研究”,搜索关注获取更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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