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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争议|股东如何自行召集股东会?

发布者:股权律师肖学科律师|时间:2021年05月25日|分类:股权纠纷 |852人看过

有限责任公司中,召集股东会往往涉及公司的重要事项。

但是,也可能存在“股东想开不能开”的情况。
尤其在股东纠纷博弈中,控制股东会的召集,是大股东牵制小股东的常用策略。
本文主要分享股东如何自行召集股东会。



— 股东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议,有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当然在实际中,如果不是办理工商手续之用,此生不开股东会的情形也大量存在。
定期会议的召开时间由公司章程规定,一般一年一次。
临时会议经有权主体提议时召开。
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主体有:
①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②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③ 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
问题在于:向谁提议?
我们首先看常规状态下,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如何启动。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的召集需要遵循以下顺序:
① 如公司有董事会,则会议由董事会召集;
② 如公司无董事会,则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
③ 如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不履行召集职责,则会议由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召集;
④ 如监事会/监事也不履行召集职责,则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即股东自行召集的顺序排在最后一位。
由上可知,股东如欲自行召集股东会,需要:
向董事会/执行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如董事会/执行董事不予召集,则再向监事会/监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如监事会/监事也不予召集,则股东有权自行召集。
即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前置提议程序为:
董事会/执行董事 - 监事会/监事 - 股东。
在我们之前的文章《股东争议|股东会决议的形成及效力问题》中,详细的结构过股东会决议的形成过程和相关问题,可以结合本文一起查看。
同时,我们也知道,股东会决议的效力有不成立、无效和可撤销三种状态。
如果股东在自行召集股东会时,没有向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提议,而是直接启动召集程序,并作出股东会决议,该股东会决议是否存在不成立、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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