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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读:《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一)

发布者:股权律师肖学科律师|时间:2021年05月07日|分类:网络法律 |559人看过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自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
《直播管理办法》一共五章三十条,在此逐条解读。
以期对网络直播实务给到一定帮助。




《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网络直播营销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直播营销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条内容说明了《办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对实务的作用在于网络直播主体需要关注的法律规范有《电子商务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以视频直播、音频直播、图文直播或多种直播相结合等形式开展营销的商业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直播营销平台,是指在网络直播营销中提供直播服务的各类平台,包括互联网直播服务平台、互联网音视频服务平台、电子商务平台等。
本办法所称直播间运营者,是指在直播营销平台上注册账号或者通过自建网站等其他网络服务,开设直播间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直播营销人员,是指在网络直播营销中直接向社会公众开展营销的个人。
本办法所称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是指为直播营销人员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提供策划、运营、经纪、培训等的专门机构。
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或“平台内经营者”定义的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本条内容规定了《办法》的调整对象,包括:直播营销平台、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
在实务中,需要注意的是直播的规范,在于全链条的规范,在平台、运营者、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均需要建立起各自的规范体系,再进行规范联结。
第三条 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遵守商业道德,坚持正确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良好网络生态。
法律是最低的道德要求,本条内容规定了直播主体的基本活动准则。
第四条 国家网信部门和国务院公安、商务、文化和旅游、税务、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线索移交、信息共享、会商研判、教育培训等工作机制,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网络直播营销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网络直播营销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内容界定了直播活动的监管部门,明确职责,才能避免“形同虚设”。同时可以看到,监管部门也在运用大数据相关技术开展监管活动。



网络直播营销,通俗说“直播带货”。
新兴行业的迅猛发展,正负两面齐头并进。
在监管力度加大的环境下,直播主体要及时调整规范。
重新洗牌,重新开局,占领先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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