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决议可撤销的情形中,需要注意的是:股东请求撤销决议,如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一般法院不支持撤销。 也就是说,不是所有的程序瑕疵都直接导致决议撤销的法律效果。 所以,在实务处理中,是否提起撤销之诉,需要结合自身情况把握该程序瑕疵所产生的影响。 (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从全国法院对公司决议纠纷类案件的审理数据看: 近五年来,公司决议纠纷的案件数量大幅度增加,而公司决议纠纷之诉是以股东为原告提起的诉讼,属于股东内部纠纷,股东之间的纠纷一旦产生,往往一案连一案,对公司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