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属于常见情形。
因为不规范的股权代持关系,往往导致股东或股权纠纷。
股权代持中,实际出资人转让股权不宜“想当然”处之。
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形,遵循各自的规则。
一、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无争议情形
我们知道,在股权代持关系中,构成两个角色,即名义出资人和实际出资人。名义出资人为工商登记的显名股东,实际出资人为非登记的隐名股东。
显名股东代表隐名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在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对股东资格、股东权利等无争议的情形下,实际出资人转让股权,需按照以下路径:
1. 名义股东按照公司法或章程的要求,代表实际股东完成股权转让的前置程序。
如:对外转让时,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征询意见;股东会关于同意股东变更的决议等。
2. 名义股东与股权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按照工商变更登记的要求,签订相应的股权转让协议等。
3. 实际出资人、股权受让人、名义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此环节在于修正股权代持关系下关于股权转让款的支付问题。
协议中需约定:
① 股权受让人仅向实际出资人支付股权转让款,名义股东无权主张股权转让款。
② 名义股东与股权受让人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仅为办理工商登记之用,股权转让的权利义务关系以本三方协议为准。
③ 名义股东需协助实际出资人、股权受让人办理相关工商登记手续。
4. 名义股东配合办理股东变更等工商登记手续。
上述内容四个大环节,是在无争议情况下实际出资人转让股权时需遵循的规则,缺一不可。
二、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有争议情形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产生争议,一般涉及股权的归属、股东身份的真假问题。
在此情形下,如实际出资人基于自认的“真股东”身份强行转让股权,可能触发一连串问题,如:股权转让的效力难定、工商登记办理不成、股东身份纠缠不清等。
在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对股东资格、股东权利等有争议的情形下,实际出资人转让股权,需按照以下路径:
1. 确认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资格
即首先解决实际出资人的身份问题,协商解决优先;如协商不成,实际出资人需收集其实际出资的证据,通过向法院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进行诉讼认定。
2. 隐名股东显名化
在确认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资格后,如名义股东仍不予配合,则通过强制执行等变更股东登记,将隐名股东登记为显名股东,则股权转让的障碍扫除。
3. 按照公司法或章程规定的股权转让规则,进行股权转让
隐名股东显名化之后,公司的股东结构恢复到“内外一致”的情况,此时按照公司法或章程规定的一般规则,即可完成股权转让。
在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对股东资格、股东权利等有争议的情形下,实际出资人转让股权的核心障碍,是股东资格的确认。
股东资格确认,也是股权代持不规范导致的高发风险点。
因此,在发生股权代持时,规范的代持关系是预防和解决矛盾的关键,有之,则迎刃而解;反之,则有口难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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