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起步后轮将行人碾死!警方定为意外!法院判决更“意外”……
转载自华律网
行人在道路上不慎摔倒
遭公交车碾压致死
法院判决双方都不负责!
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案情回顾
2020年1月13日,在上海市子长路北约50米处,公交司机宋某驾驶876路公交车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出公交站点停靠上下乘客后刚起步时,车辆右侧与突然向车行道倾倒的沈某身体碰撞,沈某倒地后头部被该车后轮碾压致其当场死亡。
警方认定交通意外事故
各方均不承担事故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成因分析,涉事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过程中,不可预见会突发事故而采取相应的措施,无过错行为,沈某某在人行道上行走时不慎摔倒,亦无过错行为。
故认定各方均无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
一审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对本案所作出的判决,认定行人行走中未负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过错责任。
在本案中,虽然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各方均无责任,但事故责任认定不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
作为驾驶员不可预见会突发该起情况,死者一方认为驾驶员未尽到注意义务,未及时采取措施,依据不足。
沈某某作为成年人,虽不能证明其系故意碰撞机动车,但其在行走中未负注意义务,从人行道上突然向正常行驶的公交车倾倒,应对本起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过错责任。
法条指引 ···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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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二审大反转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判决认为,案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符合无过错归责原则的规定方式。在非机动车、行人无过错的情况下,应当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各方均无责任,故巴士公司作为机动车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条引申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此为“无过错归责原则”的法律条文依据。
来源:广州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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