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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起步后轮将行人碾死!警方定为意外!法院判决更“意外”……

作者:宋凯律师时间:2021年05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84次举报


公交车起步后轮将行人碾死!警方定为意外!法院判决更“意外”……


转载自华律网

行人在道路上不慎摔倒

遭公交车碾压致死

法院判决双方都不负责!

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案情回顾

 

2020年1月13日,在上海市子长路北约50米处,公交司机宋某驾驶876路公交车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出公交站点停靠上下乘客后刚起步时,车辆右侧与突然向车行道倾倒的沈某身体碰撞,沈某倒地后头部被该车后轮碾压致其当场死亡。




警方认定交通意外事故

各方均不承担事故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成因分析,涉事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过程中,不可预见会突发事故而采取相应的措施,无过错行为,沈某某在人行道上行走时不慎摔倒,亦无过错行为。

 

故认定各方均无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 

 

 

一审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对本案所作出的判决,认定行人行走中未负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过错责任。

 

在本案中,虽然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各方均无责任,但事故责任认定不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

 

作为驾驶员不可预见会突发该起情况,死者一方认为驾驶员未尽到注意义务,未及时采取措施,依据不足。

 

沈某某作为成年人,虽不能证明其系故意碰撞机动车,但其在行走中未负注意义务,从人行道上突然向正常行驶的公交车倾倒,应对本起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过错责任。

 

法条指引 ···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网友热议

 

 

事情一出,网友们议论纷纷……

 

法院二审大反转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判决认为,案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符合无过错归责原则的规定方式。在非机动车、行人无过错的情况下,应当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各方均无责任,故巴士公司作为机动车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条引申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此为“无过错归责原则”的法律条文依据。


来源:广州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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