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林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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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谭某某返还原物纠纷

发布者:姜林骐律师 时间:2022年07月01日 34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冯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林骐律师。

被告:谭某某。

原告冯某与被告谭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蔚来牌ES6车辆(车牌为川AD6××**);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返还原物纠纷。返还原物是指他人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使物复归于物权人事实上的支配。故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三:一是请求人为物权人,二是被请求人为现时的无权占有人,三是物仍客观存在。也就是说,原告的诉讼请求如应得到支持,就必须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且缺一不可。冯某系川AD6××**号小型轿车的所有权人,对案涉车辆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现冯某按照《协议书》约定履行完付款义务后,谭某某占有车辆至今未予归还,属于对案涉车辆的无权占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条“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是,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之规定,冯某作为权利人有权请求谭某某归还其车辆,故本院对冯某要求谭某某返还车辆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条、第四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川AD6××**号小型轿车偿还原告冯某。

姜林骐律师,四川勤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企业合规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师。从事法律工作8年,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勤证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89
  •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股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