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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引发合同之债的有哪些情形

作者:刘荣律师时间:2023年12月2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04次举报

能够引发合同之债的有哪些情形

建设单位拖欠工程进度款;建材供应商供应的建筑材料不合格等方面。

合同之债特点

第一,它是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引起的。

第二,它由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由于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但利益相互对立,因而合同之债的发生须经双方协商自由表示其意思达于一致,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无效,不能发生合同之债。

第三,合同之债中的债权债务相互对应。

第四,合同之债具有任意性,即合同之债的产生、形式、内容等合同法上的规定,多属于任意性规范,由合同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而当事人的自由约定可以排除合同法上之任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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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荣律师,现为上海同盛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已累计办理数百件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和仲裁经验。现所在的律师团队均由执业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静安区
  • 执业单位: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9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公司法、侵权、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