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青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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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的抚养权归属

发布者:刘青云律师|时间:2022年07月07日|分类:婚姻家庭 |863人看过

对于哺乳期后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首先应当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综合子女的权益、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各方面因素作出判决。
  ①对于两周岁以上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A.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B.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C.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D.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E.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方或者母方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②考虑子女意见确定。如果子女是已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子女随父方或者随母方生活发生争执时,应当考虑子女的意见。因为8周岁以上的子女已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识别能力,可以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选择随父方或者随母方生活,并未超出其智识范围。
  ③协议子女轮流随父母生活。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后在不改变子女学习环境和不影响子女生活安定的情形下,父母双方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子女。
  ④在离婚诉讼中拒绝抚养子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第3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未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引导当事人明确诉讼请求。当事人就子女抚养问题未达成一致,又坚持不要求人民法院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可以判决不准离婚。”父母离婚对未成年子女利益影响重大,离婚诉讼应当对子女抚养问题一揽子解决,如果婚姻当事人对子女抚养问题未达成一致,多数情形是均拒绝抚养子女,则法院可以判决不准予离婚,以充分体现对子女合法权益的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在由于一方的过错而导致的离婚案件中,若双方发生争养子女的纠纷时,不能一概剥夺过错方对子女的抚养权。抚养、教育、保护子女是父母双方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子女的利益不能因父母婚姻的破裂而受到损害。那种不顾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将未成年子女一律判归无过错方直接抚养,以此作为对过错方的惩罚和对无过错方的补偿的做法是不可取的,其实是在漠视子女的利益。当然,如果父母一方曾经存在对子女的不当行为或者不法行为时,如家暴、虐待、遗弃子女、恶意不履行抚养义务等,则不宜令其直接抚养子女。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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