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钰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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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被孙子“骗走”房产,还能要回来吗?

发布者:贺钰茜律师|时间:2022年12月08日|分类:房产纠纷 |509人看过


都说养儿防老,老人们看着儿女成家,子孙满堂,本应该是享受天伦之乐的时候。 

可现实中,却有老人被自己的孙子“坑了”,连自己的房子都“没了”。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一起往下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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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90多岁的朱老伯有六个子女,平常由子女轮流照顾。某天,孙子朱某龙称要结婚,想租赁爷爷朱老伯名下位于白云区某街的房屋居住,爷爷朱老伯同意了。


随后,孙子朱某龙带爷爷朱老伯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了《存量房买卖合同》,由爷爷朱老伯向孙子朱某龙出售涉案房屋,59.97平方米,房价款为21000元。双方办理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涉案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孙子朱某龙名下。


后儿子朱某甲、女儿朱某乙问起,朱老伯说回想起与朱某龙一起去过房产交易中心,但不清楚去干什么,只是按要求对着摄像头点头、摇头,以为是办理房屋租赁手续。经多方查证,朱老伯才得知当日双方办理的并非房屋租赁手续,而是房屋转让手续,遂向白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存量房买卖合同》,并将涉案房屋登记回朱老伯名下。


原告朱老伯诉称


我平时看书、读报、写字必须佩戴老花眼镜,但当时在房产交易中心签署文件时均未佩戴眼镜,也没有戴助听器,我并不清楚签署了什么文件。


 孙子朱某龙告诉我是去办理房屋租赁合同,他利用了我的信任及我存在视力、听力及语言沟通障碍,在违背我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变更。

被告朱某龙辩称


我与爷爷朱老伯之间不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属于“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现赠与行为已履行完毕,不存在任何法定可撤销情形。


从形式上看,双方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并无就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实质性约定,签订合同后,我也没有支付房款,爷爷朱老伯也从未提出任何主张,该行为明显不符合一般买卖合同的特征,更不符合买卖的实质构成要件。


事实上,朱老伯与我是爷孙关系,他曾多次表示要把涉案房屋赠与给我,双方在办理交易过户过程中所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仅为实现交易过户之便所签订的赠与合同。在合同签订后,双方并无就合同所约定的房款进行交割,即原告实际上属于把房屋无偿赠与我。


裁判结果


一、被告朱某龙与原告朱老伯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予以撤销; 


二、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朱某龙协助原告朱老伯将涉案房屋变更登记至原告朱老伯名下。


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本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朱老伯诉请撤销其与朱某龙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主张朱某龙系利用其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情形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显失公平,应予撤销。

经查,朱老伯为独居老人,年纪老迈生活需要子女照料,判断能力缺乏。朱老伯陈述朱某龙利用与朱老伯爷孙关系,以办理租赁房屋手续为由办理涉案房屋产权变更,朱某龙抗辩称朱老伯是将涉案房屋赠与朱某龙,朱老伯不予确认,对此朱某龙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


朱老伯由其子女轮流照顾,涉案房屋作为朱老伯财产,赠与其孙子,不与子女商量或协同办理,显然不符合常理。根据房产交易中心的录像显示,朱老伯反应缓慢,对所签名内容并不清楚。


朱老伯在缺乏判断能力情形下与朱某龙办理过户,朱老伯回家后报警称只是同意借不是转让并提起本案诉讼,符合乘人之危导致的显失公平情形,朱老伯作为受害人现诉请要求撤销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并变更产权登记至朱老伯名下合理合法,应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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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小课堂

“父母之年,不可不知也,一则以喜,一则以惧”,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涉及侵害老年人权益纠纷的案件日益增多,老年人因年龄大、缺少判断能力,行为能力受限,易受误导,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认定朱老伯时处高龄,在房屋买卖签订过程中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朱某龙利用爷孙关系以办理租赁房屋手续为由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符合乘人之危导致的显失公平情形,撤销其与孙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切实保障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展现司法审判中护老助老的价值追求。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朱老伯与朱某龙属于爷孙关系,年轻人应自食其力,遵循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给予老年人晚年生活多些物质保障和人文关怀,而不是采取不正当方式争夺长辈的房屋等财产,本案同时也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型案例。


来源: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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