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
近期,笔者参与了较多的执行阶段的金融借款纠纷,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债务人存在通过无偿赠与、低价转让、协议离婚等手段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通过对案件研究和证据固定,通过债权人撤销权的方式撤销债务人上述恶意规避执行的行为,从而达到顺利推进执行的目的。
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规定:
债权人撤销权的请求权基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通过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债权人的撤销权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行为,即当债务人使其财产不当减少,危害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得以诉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驶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须合法、有效,即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能是赌债等非法债权,此外若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且债务人主张时效抗辩的,此时债权人不享有债权人撤销权。
2. 债务人负担债务后,实施的财产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即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须发生在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债权之后,且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需要产生导致债务人责任财产减少,剩余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效果。
3.若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是有偿行为,须债务人、受让人或受益人具有主观恶意,即知道其财产行为将导致责任财产减少,并有害于一般债权人的债权。
债权人撤销权的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和第五百三十九条对适用债权人撤销权的债务人行为作出了列举,包括债务人放弃其享有的债权(不论债权是否到期)、放弃其担保物权或担保债权、通过赠与或遗赠等方式无偿转让财产、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当然,该法条并非穷尽式列举,因此只要债务人实施的财产行为满足上述条件,足以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均在债权人可撤销的范围内。但要注意的是,债权人可撤销的必须是债务人的财产行为,而不能是身份行为,若债务人因为结婚、收养子女等身份行为导致责任财产减少的,债权人不能主张撤销该身份行为。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债务人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此外,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债权人撤销权受双重除斥期间的限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