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翊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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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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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

发布者:冯翊姝律师|时间:2023年03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205人看过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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