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息;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第十八条第四款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买卖合同中,一方逾期付款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守约方可以向违约方主张违约赔偿责任。若买卖合同中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守约方可以向违约金主张违约金;若未约定违约金,则可以主张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违约金和逾期付款损失是何关系,是否可以同时主张?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违约的一方当事人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性质主要是补偿性,兼具惩罚性。而逾期付款损失主要表现为价款接受方的利息损失,即利息这一法定孳息的损失。因此,二者存在本质的区别。由于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二者是否可以同时主张,各地法院的司法判决也存在区别。本文将梳理关于这一问题的不同司法判决,以供参考。
一、合同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利息)
1、支持同时主张
(2020)浙02民终1244号:虽然违约金、逾期付款利息可以同时主张,但不应过高,否则应予调整。
2、不支持同时主张
(2020)陕民终542号:本案中,双方在《预拌混凝土供需合同》违约责任部分约定,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给付货款的,自应付款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所欠货款的利息。另约定,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应按照日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故涉及剩余货款的给付,应当优先适用合同中针对货款给付问题违约责任的约定,即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确定违约金标准。
二、合同只约定了违约金或逾期付款损失
1、合同只约定违约金
(2016)最高法民终36号:违约金主张基于合同明确约定而提出,而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则基于法定孳息物和实际损失提出。依照民法原理,违约金请求权的存在并不排斥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存在,二者是相互独立、可并存且不重合的。
2、合同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
(2021)湘03民终159号:原告只主张了逾期付款利息,且合同只约定了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法院认为本案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利息实质上具有违约金的法律特征,对该主张予以支持。
三、合同对违约金或逾期付款损失都未作约定
(2020)藏05民终4号:被告(反诉原告)至今未向原告(反诉被告)支付购房款1450000.00元,必定导致原告(反诉被告)的利息损失……故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对原告(反诉被告)要求由被告(反诉原告)支付违约金500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对违约金未作出约定,且违约金与逾期付款利息均具有逾期付款的惩罚及补偿的双重属性,原告(反诉被告)同时主张逾期付款利息和违约金,明显有违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原告(反诉被告)亦未提交造成实际损失的证据,故原告(反诉被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