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通常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内在本质,是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的根本区别,也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唯一法定标准。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决定了夫妻一方举债借款必须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
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三个关键词为:共同意思表示;日常生活需要;共同生活/生产需要。具体而言,包括下列三种情形:
1、夫妻双方基于合意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增加财产、负担债务,不受家庭日常生活必要性的限制,应作为夫妻共同债权、共同债务。实践中,合意通常表现为共同参与,共同签字,或一方参与但另一方事后追认等。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此处,“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一般是指为家庭购房、教育、医疗等事项。“日常”二字意味着负债是用于稳定的、长期的、普遍的、大众的家庭生活中可能出现的事宜,比如为子女教育支付培训费用、因家人生病住院向亲友借款、需购置家庭住房向银行申请贷款等都是社会生活中存在于众多家庭中的,常见的负债行为。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且用于共同生活/生产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明显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应当由债权人举证证明债务的产生系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