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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军诉、王某、陈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发布者:余勇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23日 53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陈某军诉、王某、陈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原告:陈某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勇

被告王某

被告陈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71470.03 元 ( 已扣除人保分公司垫付的18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事实2021年4月30日16时左右,王驾驶苏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江阳西路公交车道(未启用)由东向西行驶至江阳西路与银柏路交叉口处时,与沿银柏路由南向北行驶的陈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后乘坐陈军)发生交通事故,致某军某军受伤及两车受损。扬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认定,王承担事故同等责任,陈承担事故同等责任,陈某军不承担事故责任。经查,陈系无偿搭载陈军。

法院认定

原告陈军的损失本院认定如下:1、医疗费166252元,有原告陈军提交的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住院病人费用清单、医疗费发票等予以佐证;被告人保分公司要求扣除15%非医保用药,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非医保用药免赔条款尽到了提示、明确说明义务及非医保用药的具体项目和数额,本院不予采纳;2、住院伙食补助费3840元,按照40元/天标准计算96天;3、营养费5400元,原告陈军的营养期经鉴定为180天,按照30元/天标准计算;4、护理费11880元,原告陈军的护理期经鉴定为180天,两次住院共计96 天按照80元/天标准计算;出院后84天按照50元/天标准计算;5、误工费59870.25元,原告陈军在事故发生前为建筑业工人,本院参照2021年建筑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65313元的标准,酌定陈军事故发生前月平均工资为5442.75元,计算误工期330天;6、残疾赔偿金118569.6元,原告伤残等级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上一年度江苏省省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与经营净收入之和乘以全省平均负担系数乘以伤残等级,计算二十年,即(26721元+6215 元)×1.8×20年×0.1;7、精神抚慰金5000元,本院结合原告的伤情及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程度予以酌定;8、鉴定费2100元,有鉴定费票据予以佐证;9、交通费300元,本院结合原告的治疗情况及距离远近予以酌定;10、残疾辅助器具费540元,有腋拐及轮椅发票予以佐证。上述损失合计373751.85元。扣除人保泰州分公司在交强 险医疗费项下垫付的18000元后,人保泰州分公司在交强险范 围内还需赔偿18万元,超出交强险范围的损失由人保泰州分 公 司 在 商 业 三 者 险 范 围 内 继 续 赔 偿 105451.11 元 [(373751.85 元-18000 元-18 万元)*0.6],以上共计 285451.11 元(18 万元+105451.11 元)。其余损失由被告某军承担 49210.52 元{[(373751.85 元-18000 元-18 万元)*0.4*0.7],计算至小数点后两位)}。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于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陈军赔偿款 285451.11元;二、被告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陈军赔偿款47210.52 元; 三、驳回原告陈惠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实践中,律师在办理案时发现一些当事人在自己处理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时,在计算赔偿金额整理收集证据方面经常出错,导致最终的获赔数额远远低于按法律规定应获得的赔偿金额,损害了当事人自己的利益,因此请请律师尽早介入,可以最大程度维护利益。

余勇律师,执业于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扬州大学法律硕士学位。执业以来处理各类民商事案件数百起,擅长处理各类合同纠纷,民间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常州
  • 执业单位: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420********71
  • 擅长领域: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