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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中特有的代位继承人

作者:张洁律师时间:2023年12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2次举报

问题一:

什么情况下存在代位继承?

答:被继承人的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128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注释:

被继承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早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才发生代位继承。晚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不发生代位继承,而可能是转继承。只有法定继承中才存在代位继承,遗嘱继承中不发生代位继承,遗赠中不发生代位受遗赠。



问题二:

“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是指那些人?

答:包括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

法律规定:

解释第14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注释:

民法典并未将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列为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但通过代位继承制度保护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继承权。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均可代位继承,且不受辈分限制,即不同辈分的晚辈可同时代位继承。如,子女可代父亲之位,继承祖父的遗产,同时,孙子女也可代祖父之位,继承曾祖父的遗产。



问题三:

被继承人子女的继子女可以成为代位继承人吗?

答:不能成为代位继承人。

法律规定:

解释第15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注释:

被继承人的子女(含生子女、养子女、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养子女,均属晚辈直系血亲范畴,享有代位继承权。在一般的法定继承中,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都是法定继承人。但在代位继承中,被继承人子女的继子女,无论是否与被继承人的子女形成扶养关系均不属于晚辈直系血亲,不能代位继承。



问题四: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继子女可以成为代位继承人吗?

答: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可以代位继承。

注释:

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限制兄弟姐妹的继子女的代位继承权,故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形成扶养关系)均可代位继承。此时,只有兄弟姐妹的子女才能代位继承,辈分有严格的限制,范围较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要小。但相较于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继子女无代位继承权,与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



问题五:

两类代位继承人存在先后顺位吗?

答:存在先后顺位,不能同时代位继承。先由被继承人已故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第一顺位)。只有在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且没有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的情况下,才能由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第二顺位)。

注释:

根据民法典1127条规定,法定继承人存在顺位先后,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第二顺位继承人不能继承。当被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任意一人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或者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遗产时,不发生第二顺位的法定继承,被继承人兄弟姐妹作为第二顺位继承人自然不能继承,其子女亦不能代位继承。

张洁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律系,获得法学硕士学位。拥有多年的法律实务经验。专注于婚姻家事、公司、合同、劳动、知识产权等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潍坊
  • 执业单位:山东光之域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720********4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