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卓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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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专职律师执业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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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发布者:李卓景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20日 7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宋某某,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号。

法定代理人:张某宋某某之女,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卓景,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彪,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XXXX美容美发店,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号。

经营者:李某某

原告宋某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XXXX美容美发店(以下简称被告)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卓景、刘彪,被告的经营者李某某以在线诉讼方式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确认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期间原被告签订的31份口头服务合同无效;

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款项367355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系阿尔茨海默患者,经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女张某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被告系一家经营美容美发的个体工商户,原告在2020年5月至2021年1月期间(8个月),用其丈夫张连才的银行卡,通过pos机向被告刷卡支出合计367355元。嗣后,原告之女才得知此事之后找到被告说明原告的病情并要求其退款,被告辩称原告系私人定制的5年或8年服务合同,不予退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XXXX美发店辩称: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管原告属于什么状态,其享受的消费应该支付费用。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张某系原告之女,2020年1月16日,原告在北京协和医院就医,该院出具的《MR影像诊断报告单》结论为“印象:老年性脑改变”。2021年12月8日,张某向本院申请认定原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022年3月7日,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宋某某患阿尔采末氏病性痴呆(轻度),目前其不能完全进行有效言语交流,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能做出完整、正确的意思表示,故评定宋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院于2022年4月7日作出(2021)京0112民特2710号判决书,判决:一、宣告宋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张某作为宋某某的监护人。

2020年5月21日至2021年1月31日期间,原告在被告处刷卡支付31笔款项共计367355元,双方未签订书面服务合同。

庭审中,被告认可原告支付了上述费用,但并表示上述费用除用于购买定制服务外,还有部分费用是原告通过刷卡方式取现。被告提出,原告定制服务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月1日,其中前两年为购买服务,第三年为赠送服务。定制服务内容为:小罐护、乳腺排毒、冷敷贴、水光修复烫、水光修复染、黄金眼、面部青花素、眼部青花素、颈部青花素、三项漩涡美塑、八大系统、细胞激活,以上定制服务共计269800元,折后213840元。除此之外,被告还主张原告2020年6月27日买肺排12次欠8000元,2020年12月7号还;2020年7月2日买众合欠26600元,2020年11月26日还;2020年7月18日买黑金刚美肤仪+5套贺岁精油欠29400元,2021年1月4日还;2020年8月份卡内所有美容项目升级花费61515元;2020年11月11日宋某某从店里刷22000元,其中2000元还账,剩余20000元换走现金用于交保险;2020年12月24日,宋某某刷卡6000元换走6000元现金用于交暖气费。原告不认可被告的主张,也不认可刷卡取现用于支付保险费、取暖费。

被告主张原告在2021年6-9月份在其店内消费509次,其中6月份消费180次,7月份消费109次,8月份消费94次,9月份消费126次。为证明其主张,被告向法庭提供了宋某某2021年6月至9月份的消费小票,小票中载明服务项目为“144服务项目定制工时”,未载明应收款项和单次价格,小票底部有宋某某签字。除此之外,被告还提交了《2019年会员消费明细》和《2021年消费明细礼品领取单》以证明原告2019年、2021年在被告处的消费情况。 《2019年会员消费明细》载明实交现金:160810元(欠

9255),消费金额:229086元,消费次数1157人次; 《2021年消费明细礼品领取单》载明实交现金:342545元,消费金额:424668元,消费时间:截止到2021年5月8日。两张消费明细均有原告签字。原告对此不予认可,称消费小票中并未明确单次收费和卡内余额且原告在2020年初已被检查出有痴呆症状,对于其签字并实际消费的真实性无法确认。

庭审中,被告主张原告最后一次在店内消费的时间为2021年10月7日,原告对此不持异议。

本院认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本案中,原告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2020年5月21日至2021年1月31日期间刷卡行为未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属于无效行为。同时,作为老年人,在短期内如此高频率高额度的刷卡消费也不符合常理,被告即使不知道原告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不应该放任原告的非理性、非正常消费行为。因此,原告与被告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期间的31份口头服务合同应属无效。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本案中,被告已经为原告提供了一定的服务,原告应支付一定的服务费用。被告虽然提供了有原告签名的服务小票,但该小票未显示消费的项目和金额,结合原告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本院无法确认被告主张的消费次数和金额。被告在法庭称述中自称原告手中的会员卡目前的价值为十七、八万元;同时,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刷卡取现情况,本院对被告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综上,在原告接受的服务无法准确计算金额的情况下,本院参照原告2019的消费情况以及被告的自述,酌定被告返还原告20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北京XXXX美容美发店于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期间的31份口头服务合同无效;二、被告北京XXXX美容美发店退还原告宋某某服务费2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李卓景律师,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专业,自2012年步入法律服务行业,至今从业近10年。执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51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