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中,委托人杜先生(化名)与湖南某贸易有限公司因机器设备租赁及委托加工手套合同产生纠纷。杜先生通过平台广告得知该公司诚招手套代加工户,公司承诺租赁机器并提供免费技术和原材料,杜先生只需负责手套加工并售予公司,双方达成互利共赢的合作意向。
随后,杜先生与该公司签订了机器租赁合同及委托加工协议,并支付了8万余元的机器租金。然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公司提供的机器设备老旧,无法达到宣传的每日每台至少生产350双手套的产量标准。同时,原材料供应不及时,技术指导不到位,机修服务迟缓且需杜先生承担差旅费,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杜先生提出解除合同。
并前往和大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咨询并委托代理此案。案件受理立案后,法院进行审理。承办律师提交了聊天记录、支付凭证、机器故障记录、维修师傅沟通记录等多项证据,证明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公司虽辩称已按合同约定交付设备,且物流费用及生产经营费用应由杜先生承担,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反驳。
经法院审理认为,公司提供的设备确实无法达到宣传的生产效果,已构成违约,支持杜先生解除合同的请求。最终,法院判决公司返还杜先生租金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