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袁慕贞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02日 18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经侦查,2020年10月14日15时许,民警接报案后在抓获上诉人林XX。破案后,上述手机无法起回。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法庭质证、认证的现场勘查材料,到案经过,监控材料,人员及前科材料,被害人吴X、杨X的陈述以及上诉人林XX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关于上诉人林XX及辩护人所提相关意见。经查,关于第一宗盗窃案,现场监控视频截图显示,案发时上诉人林XX有接近被害人杨X且伸手向被害人身体拿东西的动作,与被害人陈述发现手机被盗的时间、地点相吻合,上述证据与上诉人林XX的供述可相互印证,足以证实上诉人林XX有实施第一宗盗窃案的行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林X保有参与第二宗盗窃案,且原审在量刑时已充分考虑上诉人认罪情节,上诉人林XX及辩护人所提第一宗盗窃案不是林XX所为、第二宗盗窃案是林XX指使的且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林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上诉人林XX当庭表示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林XX系累犯,且多次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屡教不改,劣迹斑斑,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