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经过
甲、乙于2020年7月8日与被告普洱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购买位于普洱市思茅区某房屋,总价款248万元。甲依约支付首付款105万元(实际支付1049980元,因手续费扣除20元),并通过被告某分行贷款143万元,于2020年7月16日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合同约定旅投公司应于2021年6月30日前交付符合竣工验收备案等条件的房屋。但旅投公司逾期交房,且房屋实际现状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合同约定为地上二层、地下一层,实际房屋三层均裸露于地表之上,剪力墙存在墙洞,楼梯扶手、防火门、入户门等缺失,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和设计变更,无法正常居住使用。甲、乙多次交涉无果,旅投公司亦未书面通知交房。
甲、乙委托赵晓蓉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于2025年11月12日向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借款合同,要求旅投公司返还首付款、已付贷款本息、支付资金占用费及违约金等。
庭审中,旅投公司辩称乙主体不适格、甲已实际接房、解除权已过除斥期间、房屋已竣工验收等。某分行辩称借款合同已由旅投公司代偿完毕,不应解除。第三人某某公司等提交书面意见称房屋已验收合格。
赵晓蓉律师作为甲、乙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全面梳理证据,申请法院现场勘察,重点论证:1)房屋现状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属于根本违约,合同目的无法实现;2)甲、乙未实际接收房屋,旅投公司未履行通知交付义务;3)解除权未超过除斥期间;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借款合同应一并解除。庭审中,有效质证、辩论,成功驳斥对方关于“实际接房”“解除权消灭”等抗辩。
二、案件结果
法院于2026年5月8日作出(2025)云0***民初7***号民事判决:
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甲与旅投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相关附件于2025年11月20日解除;
解除借款合同:甲、乙与旅投公司、某分行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于2025年11月25日解除;
返还首付款及资金占用费:某公司返还甲购房首付款1,049,980元,并支付自2020年7月7日至2025年10月14日按LPR 3.85%计算的资金占用费216,157.34元;
返还已还贷款本息:某公司返还甲、乙已向某分行归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合计420,810.04元;
驳回其他诉讼请求(违约金等未支持)。
案件受理费26,640元由某公司负担。
三、赵晓蓉律师在本案中的核心作用
精准定性法律关系:准确把握商品房买卖合同与担保贷款合同的联动关系,同时起诉两被告,为解除借款合同、实现“退房退贷”奠定基础;
有力组织证据并申请现场勘察:提交房屋现状照片、合同、付款凭证等关键证据,申请法院现场勘察,使法院直观认定房屋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构成根本违约;
成功突破对方抗辩:针对某公司“实际接房”“解除权消灭”等主张,通过举证某公司未书面通知、水表过户材料缺失等,说服法院认定房屋未实际交付、解除权未过除斥期间;
最大化当事人利益:争取到首付款资金占用费(按LPR计算),并将已还贷款本息全额返还,同时避免当事人承担某公司代偿产生的罚息(仅扣减433.42元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为当事人挽回损失共计约168.7万元;
程序把控高效:在第三人拒不到庭情况下,推动法院依法缺席判决,避免程序拖延。
综上,赵晓蓉律师在本案中充分发挥了诉讼策划、证据组织、庭审辩论及法律适用的综合能力,最终取得了对当事人极为有利的判决结果。
赵晓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