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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发布者:河南卓中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4年04月07日 9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甲,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河南卓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河南卓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乙,男。

原告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43,381元及利息(以43,381元为基数,按一年期LPR并根据浮动情况分段计算,自2021年10月30日起至2023年12月18日止的利息为3,425元,后续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均从事酒水批发零售。2020年12月25日,原告向被告转账支付102,000元并备注“300件老珍酒预付款”,后原告多次催货,被告一直未能发货,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被告同意向原告返还货款。截止2021年10月30日,被告共返还原告62,000元,余款拖欠至今。原告认为,被告因违约除应退还货款外,还应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按照先息后本的规定,被告已退还的62,000元中,应先扣除利息3,381元,剩余58,619元为货款,因此被告尚欠货款43,381元,故请求判令如诉。

被告乙承认原告支付其货款102,000元及其已退还62,000元的事实,但认为该62,000元不应计算利息,其目前尚欠原告货款40,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法典实施之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原、被告对原告为向被告购酒而支付被告货款102,000元及被告已退还62,000元的事实没有异议,予以认定。该事实表明,原、被告之间成立有效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后因被告违约不能交付货物,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了合同。被告不及时足额退还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并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双方未约定违约金,原告向被告主张资金占用期间按同期一年期LPR计算利息损失,符合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关于合同解除后果的规定,故其将被告已返还的62,000元中先扣除利息损失,剩余作为货款,并无不当,但其计算有误,经本院重新计算,该62,000元的计息期间应为2020年12月26日至2021年10月30日,共309日,按年利率3.85%计算,利息为3,371元。因此,剩余欠款数额应为43,771元。该欠款按一年期LPR的调整欠款分段计息,自2021年10月31日计算至2023年12月18日,利息共计3,420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甲货款43,371元及利息(以43,371元为基数,按一年期LPR并根据浮动情况分段计算,自2021年10月31日起至2023年12月18日止的利息为3,420元,后续利息按年利率3.4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85元,由被告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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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卓中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31410000MD0308037C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工程建筑、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