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民终 77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政府(原神木县
人民政府)。住所地:陕西省神木XX。
法定代表人:封X,该市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系该市法制办工作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神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神木
县住房和城乡管理局)。住所地:陕西省神木XX。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系该局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陕西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XX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路北XX。
法定代表人:杨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本,陕西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陕西XX律师。
上诉人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神木市政
府)、神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神木市住建局)
因与被上诉人陕西XX公司(以下简称:XX融
地产公司)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不服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陕 08 民初 1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
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7 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称其与本案上诉人
神木市政府、神木市住建局在庭外就双方争议事项已达成调解
协议,特请求本院准许其撤回起诉申请。上诉人神木市政府、神木市住建局对XX公司撤回起诉申请明确表示同意,且
上诉人神木市政府、神木市住建局于 2018 年 6 月 7 日亦向本院
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XX公司作为原审原告,在本案
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
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上诉人神木市政府、神木市住建局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
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条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 08 民初 1 号民事
判决;
二、准许陕西XX公司撤回起诉;
三、准许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政府、神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局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 317119 元,减半收取 158559.5 元,由陕
西XX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263458 元,
减半收取 131729 元,由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政府、神木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负担。
律师点评:
2016年办理的陕西XX公司诉神木县人民政府、神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侵权纠纷案,案号(2016)陕08民初1号、(2018)陕民终77号。
本案委托人XX融公司因土地被神木县政府、县城建局占用建设为公路而引发,一审法院判决神木县政府、县城建局赔偿委托人共计443XXXX1637元,二审双方庭外调解,上诉人撤回上诉、委托人撤回一审起诉结案。
本案发生时,是神木县政府部门被法院判令赔偿金额最高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