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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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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某原告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胜诉

发布者:王志鹏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19日 69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上海A商务咨询中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鹏,上海申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嘉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A商务咨询中心与被告B(嘉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由审判员周佳媛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鹏、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变更后):1、被告向原告支付中介报酬68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68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2021年12月10日起计算至2023年3月24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7月签订《(九龙山C小镇)分销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方委托原告代理销售平湖乍浦镇《九龙山C小镇》项目(备案名:XX公寓)。原告带客户看房并在一定条件及时间内客户与开发商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出售合同》等证明买卖关系成立的有效合同后,即为原告代理成功。2021年8月8日,原告的员工陪同王x带看了分销协议指定的代销项目商品房,并在带看当日签订了C小镇(备案名:XX公寓))5幢3单元503室《(XX公寓)商品房认购书》,成交价格为680000元,该笔成交结算佣金为合同中约定的签约合同价的10%即68000元。直至2023年1月,原告早已完成上述商品房的成交,该客户亦早已完成合同约定的买房付款(按揭)等流程,被告应及时支付原告佣金。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佣金,被告一直拖延支付。

  被告答辩称,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分销合作协议》仅约定了客户一次性付款和按揭贷款付款两种情形下支付佣金的条件,并未约定客户选择分期付款时的结佣条件。被告认为,王x是分期付款的客户,偏向于贷款客户的结佣方式,结佣的前提是王x和开发商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网签备案。但截止目前,王x的合同未办理网签备案。所以,双方约定的结佣条件尚未成就。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1、分销合作协议(扫描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21年7月12日签订了分销合作协议书,约定佣金为房屋合同价的10%,原告协助客户与开发商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即视为原告代理成功的事实。

  2、【XX公寓】商品房认购书、收据、购房人身份证各一份(均为复印件),证明购房人于2021年8月8日支付了10000元购房定金,并签订了C小镇(备案名:XX公寓)商品房认购书的事实。

  3、客户带看确认单(复印件)、微信报备群聊天记录各一份,证明原告员工于2021年8月7日向被告提前报备带看,并于次日陪同购房人王x带看案涉项目房屋的事实。

  4、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转账记录一份、交易明细查询结果九份(均为复印件),证明客户王x已经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于2021年12月10日全款付清了房屋总价680000元,已符合结佣条件的事实。

  5、微信聊天记录(胡剑飞与段鹏飞)一组,证明被告经原告催告后,不予及时核实佣金结算单,导致原告无法推进下一步向被告提供服务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

  6、冯杨与罗显微信聊天记录(微信录屏)一组、段鹏飞与章茹微信聊天记录(复印件)一组,证明被告外联部负责人是冯杨,看房确认单上签字人是冯杨,以及王x由原告带看成交后原、被告沟通过程。

  7、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段鹏飞是原告的员工。

  本院认证意见:原告提供的证据1、2、证据3中微信报备群聊天记录、5、7,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证据3中客户带看确认单,被告认为系复印件对其三性不认可,本院结合其他证据,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4中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认为系复印件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但被告已对该合同进行核实并认可系草签合同,故本院予以确认;证据4中转账记录及交易明细查询结果,被告申请由法院核实,本院经核实情况属实,故予以确认。证据6,被告对其真实性未提出异议,且具有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原告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认可,本院予以确认。证据2,原告对其关联性有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与本案并无关联,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了书面的分销合作协议书,该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原、被告均应当按约履行合同。被告认可案外人王x系原告带看成交的客户,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服务费68000元。被告对服务费金额未提出异议,但认为支付条件尚未成就。对此,本院分析如下:首先,原、被告之间的协议书,对一次性付款客户和按揭贷款客户的结佣条件进行了约定,但未约定分期付款客户的结佣条件。原告主张参照一次性付款客户确定结佣条件,被告抗辩参照按揭贷款客户确定结佣条件。结合案涉客户王x已分期支付了全部680000元购房款,本院认为参照一次性付款客户确定结佣条件更为公平合理。故,本院采纳原告的意见。其次,根据原、被告之间协议约定,原告客户签署预售/出售合同并支付全部房款(一次性付款),原告应向被告提交对账单,被告核实通过后,原告向被告提供相应服务费金额的税务发票后的15个工作日内,被告应与原告结算并实际支付此套房全部服务费。结合王x合同签订、履行情况,原告向被告发送结佣对账单后,被告应当及时予以核实。被告未及时予以核实的情况下,原告未向被告提供相应金额的发票不应作为诉请服务费的阻却事由。最后,被告抗辩案涉客户王x可能出现爆单导致原告代理失败的情形,但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客户王x已退房爆单的事实,故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案涉68000元服务费支付条件已成就。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服务费68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请。本院认为,原告未向被告提供相应金额的发票。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B(嘉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A商务咨询中心服务费68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王志鹏律师,上海市华联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工作10年,处理过上百起交通事故,工伤,健康权类纠纷,主攻人身侵权类纠纷案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黄浦区
  • 执业单位:上海市华联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10120********36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房产纠纷、民间借贷、婚姻家庭、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