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静律师
商静律师
山东-济南合伙人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对非婚生子女,可以拒绝支付抚养费吗?

作者:商静律师时间:2024年01月1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2次举报

法院审理

经查,小小自出生起一直随其母亲张女士共同生活,王先生自张某出生至2023年1月期间亦对张某尽到抚养义务,故其支付抚养费的时间应自2023年2月起计算至张某年满18周岁止
本案中,小小虽是母亲张女士与王先生婚外恋情期间生育的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王先生是张某的亲生父亲,对张某负有抚养教育的法定义务。
关于抚养费的具体金额,综合本案案情、考虑到张某每月必要开销、父母双方的固定收入、实际情况以及本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水平,作为亲生父亲的王先生应承担每月2500元抚养费为宜。
故王先生应支付张某自2023年2月至2023年8月期间的抚养费(7个月*2500元/月)共计17500元;剩余抚养费应自2023年9月按照每月2500元支付至张某年满18周岁止。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是人民法院处理涉及亲子关系的案件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抚养孩子是为人父母双方的责任,任何一方都没有理由推卸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生父仍然应当承担未成年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

在此,法官要特别强调,虽然在法律地位上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但并不意味着法律鼓励、提倡未婚生育,特别是婚外恋情所生的子女,伤害的是两个家庭,使两个家庭陷入痛苦之中,亲生父母之间的感情纠葛也会直接影响非婚生子女的健康成长,因此,男女双方应当慎重对待婚姻家庭问题,建立合法夫妻关系,维系和睦家庭生活。


向上滑动阅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第一款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三条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商静律师,法学专业出身,2010年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执业期间成功办理大量民商事、合同等经济纠纷案件,并以团队服务模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齐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7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知识产权、经济仲裁、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