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推进以宪治国,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也是贯彻落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基础性工作,事关社会治理和人权保障,关乎私权利与公权力之间关系。法治的核心要义就是治官治权,而非治民。没有宪法实施,就没有人权保障原则的实现。“本案中的“码”是一种好用的工具,但决不能异化为对付老百姓行动自由的“魔咒”!从某种意义上说,刑罚是一种不得已的恶,是最后的保障手段,不能动辄给人入罪。基于此,刑法适用必须体现谦抑精神,而非公权力赤裸裸的报复或者公民动辄被入罪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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