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少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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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XX公司、秦XX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少璞律师 时间:2022年07月04日 35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湖南XX公司,住所为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XX。

法定代表人:王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湖南XX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XX,湖南XX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秦XX,男,196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

被告:昌XX,女,197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河北XX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河北XX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湖南XX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秦XX、昌XX(以下简称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罗世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赖XX,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告无需再向被告支付XXX工亡事故的丧葬补助金34938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47180元、医疗救治费用1116.3元,合计883234.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湖南XX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XXX为原告劳务派遣至中XX公司的员工。2020年10月3日,XXX在工作中不慎发生工伤事故,抢救无效死亡。中XX公司在劳务派遣期间未向原告支付员工社保费等费用的违约行为已在天心区法院2020湘01**民初10095号民事判决书中被认定,该行为导致事故发生后XXX的家属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取工亡赔偿。后中XX公司因其违约行为及存在重大过错的原因就XXX工亡赔偿事宜签署了调解书,并支付了124.48万元赔偿款。该调解书第三条约定:“由中XX公司现行垫付124.48万元,并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要求XX公司全额赔付以及由此事件造成的全部相关费用的诉讼权利”,该调解书第五条约定:“此事项为一次性了结,具有法律效用,死者家属不再寻求其他任何方式向被申请人主张其他任何民事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工伤赔偿、保险赔偿)”,因此,被告已经基于工伤的法律关系获得了工伤赔偿,被告无权就同一事实、法律关系向原告重复主张赔偿款。益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错误认定了原告承担的责任和本案的法律关系,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1、不同意原告诉称的中XX公司存在重大过错,有明知的故意;2、原告为XXX参加工伤保险是其法定义务,不得用各种理由拒绝履行该法定义务,其没有为XXX参加工伤保险,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3、原告在XXX工亡后拒绝到事故发生地点参与赔偿调解,益阳市高新区管委会多次找原告协商赔偿事宜,原告拒绝参与,且拒绝支付任何赔偿费用;4、在仲裁庭庭审时已明确原告未支付任何赔偿费用,原告作为XXX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款。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10日原告与湖南XX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XXX为原告劳务派遣至中XX公司的员工。2020年10月3日,XXX在工作中不慎发生工伤事故,抢救无效死亡。在益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湖南XX公司与本案被告于2020年10月9日签署了《人民调解协议书》,该协议第3条约定由湖南XX公司先行垫付124.48万元(含丧葬费、一次性死亡补助金、近亲属抚恤金),该协议第5条约定双方签字生效,此事项为一次性了结,具有法律效力,死者家属不再寻求以其他任何方式向被申请人主张其他任何民事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工伤赔偿、保险赔偿)权利。2020年10月10日,湖南XX公司支付丧葬费、一次性死亡补助金、近亲属抚恤金合计124.48万元。事后被告向益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益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2月14日作出益劳人仲案字〔2021〕第13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支付被告工亡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医疗救治费用合计883234.3元,原告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益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益劳人仲案字〔2021〕第133号仲裁裁决书、《劳务派遣协议》、《人民调解协议书》、中科宇能支付XXX元的转账记录、益阳市高新区财政局的收据、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1民终3294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庭审查明的事实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在职工因工死亡的情况下,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对其直系亲属支付的一次性赔偿。被告与湖南XX公司签署了《人民调解协议书》,该协议约定了由湖南中科宇能有限公司先行垫付丧葬费、一次性死亡补助金、近亲属抚恤金合计124.48万元,签字生效后,死者家属不再寻求以其他任何方式向被申请人主张其他任何民事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工伤赔偿、保险赔偿)权利。由于被告已经领取了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亲属抚恤金,根据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被告不应就XXX工亡事实重复主张民事赔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湖南XX公司无需支付益劳人仲案字〔2021〕第133号仲裁裁决原告湖南XX公司支付的XXX工亡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医疗救治费用合计883234.3元;

二、驳回原告湖南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湖南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少璞(电话/微信:13931372958),执业于天津辰一律师事务所,现在河北保定市办公,毕业于河北大学,获得学士学位...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保定
  • 执业单位:河北曾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20********2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经济犯罪、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工程建筑、毒品犯罪、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