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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认买货却微信认可货款 法院认定买卖合同成立判付 4.105 万

发布者:上海华勤基信(重庆)律师事务所2026年04月02日 16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础信息

  1. 审理法院: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2. 审理程序: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均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应诉

  3. 案件类型:买卖合同纠纷

  4. 案件受理费:956 元,减半收取 478 元

二、原告诉讼请求

  1. 最初诉请判令被告支付货款 41200 元,承担律师费 5000 元及诉讼费;

  2. 庭审中当庭变更诉请,要求被告支付货款 41050 元,律师费 5000 元及诉讼费仍由被告承担。

三、被告答辩意见

  1. 仅在案涉项目从事劳务工作,无材料采购需求,未与原告建立买卖关系;

  2. 发货单载明发货人为彭位平,仅一张 6800 元送货单有 “杨伟” 签字,原告应向对应主体追偿;

  3. 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四、核心案件事实

  1. 原告系建筑材料公司,彭位平为公司监事,持股 40%;2024 年 4-5 月,原告向被告供应真石漆、外墙底漆等材料,送货单载明总金额 41050 元,部分由被告签字确认,其余由廖立权、李廷华等人签字。

  2. 彭位平多次通过微信向微信号 “XWNZB01” 催付货款 41200 元,该微信号实名登记为被告,被告微信中认可货款金额并表示尽快支付。

  3. 庭审后被告出具情况说明,否认案涉微信号为本人使用、否认在送货单签字,亦不认可认识其他收货签字人,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佐证。

五、法院裁判意见

  1. 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被告未举证证明其系代为购货或披露实际买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结合送货单及微信聊天记录,被告对货款结算信息未提异议且承诺付款,其抗辩未购买货物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原告已依约供货,被告应支付对应货款 41050 元。

  2. 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无合同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六、判决结果

  1.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 41050 元;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3.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478 元,由原告负担 65 元,被告负担 413 元。

七、其他重要事项

  1. 上诉权利:当事人不服判决的,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

  2. 执行权利:判决生效后,义务人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义务人逾期履行的,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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