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础信息
审理法院: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均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应诉
案件类型:民间借贷纠纷
案件受理费:7300 元
二、原告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支付尚欠借款本金 400000 元及利息(以 400000 元为基数,自立案之日起按一年期 LPR 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被告答辩意见
被告否认与原告存在借贷事实,案涉 400000 元并非借款,而是原告通过被告介绍向案外人融资,被告仅为协助过款,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四、核心案件事实
2017 年 4 月 27 日,原告通过掌上银行向被告转账 400000 元,当日被告便将该 400000 元转付给案外人刘洋;
原告举示银行交易明细证明转账事实,被告举示原、被告及案外人柏扬的银行流水佐证过款主张,法院对双方证据均予以采信;
庭审中原告明确自认,案涉 400000 元实际是出借给案外人刘洋。
五、法院裁判意见
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的前提是双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虽原告有向被告的转账行为,但原告庭审中自认案涉款项系借予案外人,足以证明其与被告之间未建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故原告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六、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7300 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七、其他重要事项
当事人不服本判决的,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