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础信息
审理法院: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均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应诉
案件类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案件受理费:1246 元,减半收取 623 元
二、原告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支付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0 月 28 日搬离之日的租金 50855 元(月租金 1500 元);
判令被告以 50855 元为基数,按 LPR 加计 50% 支付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付清之日的逾期租金利息;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 7000 元;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被告答辩意见
原告明知被告经济困难未依合同约定终止合同,现主张费用不合理;
不认可原告主张的租金金额,其未说明计算依据,也未扣除被告支付的 1500 元押金;
双方未约定利息,原告主张利息无合同依据;
律师费无合同约定负担条款,且非诉讼必要费用,应原告自行承担,同时不认可诉讼费由其承担;
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四、核心案件事实
原告系案涉房屋所有权人,2019 年 3 月原、被告签订《租房合同》,约定案涉房屋租赁期 2019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月租金 1500 元,按季度支付,被告另付押金 1500 元;合同约定被告无故拖欠租金达 10 天或连续 3
个月不付费,原告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合同到期后,被告继续租住案涉房屋,原告未提出异议,被告支付了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的租金,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未再支付租金,直至 2025 年 10 月 28 日方搬离案涉房屋。
原告多次催收租金无果后诉至法院,为本案诉讼委托律师并支付律师费 7000 元;原、被告均举证《租房合同》等证据,法院经审查均予以确认。
五、法院裁判意见
案涉《租房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到期后被告继续租住、原告无异议,双方成立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被告应支付租赁期间租金。
原告主张的租金扣除被告 1500 元押金后,被告实际应支付租金 49500 元,对原告超出该金额的租金主张不予支持。
被告逾期支付租金造成原告资金占用损失,原告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过高,法院酌情调整为按一年期 LPR 的 1.3 倍分段计算逾期利息,对原告按 LPR 加计 50% 的主张不予支持。
因双方合同中未对律师费负担作出明确约定,对原告主张的 7000 元律师费不予支持。
六、判决结果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租金 49500 元;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一年期 LPR 的 1.3 倍,分段向原告支付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租金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以
4500 元为基数从 2023.1.1 计至 2023.3.31,后续每季度递增 4500 元基数,至 2025.7.1 起以 49500
元为基数计算);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623 元,由被告负担 520 元,原告负担 103 元。
七、其他重要事项
上诉权利:当事人不服判决的,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受理费;逾期未预交又无缓 / 免 / 减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执行权利:判决生效后,一方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