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础信息
审理法院: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先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多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被告及两名第三人均到庭应诉
案件类型:劳动争议纠纷
案件受理费:10 元
二、原告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47600 元(2800 元 / 月 ×8 月 ×2+2800 元);
诉讼过程中撤回撤销相关仲裁裁决书的诉求。
三、各方主张
原告主张
2017 年 5 月入职被告关联企业,后调至被告处,月工资 2800 元,被告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其工作性质为不定时巡查式保洁,出现在停车场系清洁或巡视,并非脱岗休息,2024 年 12 月 30 日仅去车上拿烟,被告所述脱岗、上班睡觉无依据;
被告对其制度培训不足,应支付 2N+1 的违法解除赔偿金。
被告辩称
原告 2022 年 1 月入职被告任保洁,工作区域不含案外人停车场,工作时间为早 8:30 至 12:00、下午 13:00 至 17:30;
原告 2024 年 12 月多次脱岗旷工、上班在停车场睡觉、楼梯间玩手机,当月脱岗旷工达 12 次累计 6 天,严重违反公司考勤制度,解除劳动关系合法;
认可原告月工资 2800 元,但不认可赔偿计算年限,无需支付赔偿金及代通知金,请求驳回原告诉求。
第三人述称
本案与第三人无关,并非第三人安排原告至被告处工作。
四、核心案件事实
被告与两名第三人系关联企业,原告 2017 年 6 月起先后与第三人、被告建立劳动关系,社保参保连续无中断,2022 年 1 月与被告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操作工岗位、计件工资,被告已向原告公示规章制度;
被告《考勤管理办法》规定,脱岗 30 分钟以上视为旷工,累计旷工达到一定标准属严重违反制度,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2024 年 11 月被告组织原告培训该制度;
2024 年 12 月,原告多次在上班时间于楼梯间玩手机、往返案外人停车场,12 月 30 日下午被被告工作人员发现在停车场车辆后排睡觉,且当日已过下午上班时间;
2024 年 12 月 31 日,被告以原告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公示,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原告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院裁判意见
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不成立:其一,被告考勤制度将脱岗 30
分钟以上直接认定为旷工的规定,扩大违纪情节、加重劳动者责任,不合理不合法,原告虽有迟到早退行为,但累计时长不足以认定达到公司规定的严重旷工标准;其二,被告举证不足以证明原告长期不履职尽责。故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属违法解除。原告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被告与第三人系关联企业,原告非因本人原因从第三人处被安排至被告处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工作年限应从 2017 年 6 月计算至 2024 年 12 月,共计 8 年。
原告主张的代通知金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赔偿金按 2N 标准计算。
六、判决结果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44800 元(2800 元 / 月 ×8 个月 ×2);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10 元由被告负担。
七、其他重要事项
上诉权利:当事人不服判决的,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
法律依据:本案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