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础信息
审理法院: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普通程序,公告送达后缺席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被告未到庭应诉
案件费用:案件受理费 350.64 元、公告费 200 元,合计 550.64 元
二、原告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偿还尚欠借款本金 22000 元;
判令被告支付截至 2025 年 7 月 2 日的利息 25.67 元,及以 22000 元为基数按一年期 LPR 从 2025 年 6 月 19 日计算至清偿之日的利息;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核心案件事实
原、被告曾系恋爱关系,2025 年 7 月分手,恋爱期间被告以需偿还他人欠款为由向原告借款;
2025 年 6 月 17 日 - 18 日,原告分多次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累计出借 90000 元,双方未明确约定借款利息、借款期限,被告承诺尽快还款;
2025 年 6 月 20 日 - 25 日,被告通过银行、微信转账向原告累计还款 68000 元,剩余 22000 元未还;
2025 年 7 月 1 日,原告电话催款,被告承认尚欠 22000 元借款未还;
原告提交转账截图、银行交易流水、微信转账凭证、通话录音等证据,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效力予以确认,被告未举证、质证。
四、法院裁判意见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结合原告举证及陈述,能认定被告借款 90000 元、尚欠 22000 元未还的事实,被告应承担还款责任;
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出借人主张借期内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按一年期 LPR 计算逾期利息的,法院予以支持,酌定利息从起诉之日起算;
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五、判决结果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22000 元,并支付以 22000 元为基数,从 2025 年 7 月 18 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 LPR 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合计 550.64 元由被告负担,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付原告。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上诉权利:当事人不服判决的,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
履行约束:被告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的,原告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被告将承担相应迟延履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