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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书面借条仍胜诉,微信转款 2.8 万后失联,法院判令全额偿还

发布者:上海华勤基信(重庆)律师事务所2026年04月02日 12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础信息

  1. 审理法院: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2. 审理流程: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审理,定日期公开开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应诉,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3. 案件受理费:524 元,减半收取 262 元

二、原告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立即返还欠款 28000 元及利息,利息以 28000 元为基数,从 2024 年 7 月 26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前利息为 978 元;

  2.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核心案件事实

  1. 原告为货车驾驶员,曾为被告提供货物运输服务,2024 年 7 月 26 日至 29 日期间,原告分多次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共计 28000 元,该款项被告称用于囤货事宜;

  2. 2024 年 7 月 29 日原告完成最后一笔转账后,短时间内无法联系被告,随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出警后建议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

  3. 法院审理期间,通过被告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电话告知其应诉相关事项,并以电子送达方式送达应诉法律文书,被告查阅文书后,法院后续无法与其取得联系,案涉手机号对应的微信名与被告一致;

  4. 原告为证明主张,提交微信聊天截图、微信支付转账凭证、公安机关接报回执等证据,法院经审查确认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相关,予以采信;被告未到庭举证、质证,亦未提交任何证据;

  5. 案件审理期间,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 3.0%。

四、法院裁判意见

  1.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但结合双方过往经济往来、原告转账后即刻报警的行为及全案证据,足以认定双方借贷关系存在高度盖然性,被告应承担偿还借款本金的责任;

  2. 因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视为借款期间不支付利息;但被告在法院送达应诉文书后失联,存在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法院确定利息从案件起诉之日起计算;

  3. 利息计算标准为:以 2800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3.0% 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五、判决结果

  1.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28000 元及利息(利息以 28000 元为基数,从案件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 3.0% 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若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3.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的 262 元,由被告负担。

六、其他重要事项

  1. 上诉权利:当事人不服本判决的,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亦可在线提交上诉状;

  2. 执行权利:权利人可在判决生效后,在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 履行约束: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逾期未履行的,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裁判信息: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书记员负责记录,判决作出于 2025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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