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性格不合致夫妻感情破裂,法院调解达成离婚协议
案件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审理流程:2026 年 1 月 15 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1 月 20 日组织调解并出具调解书,调解书当日生效
当事人:原告张某某(女),委托两名诉讼代理人(含实习律师);被告唐某某(男)
案件类型:离婚纠纷
原告诉讼请求
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判令婚生子唐某跟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 2000 元,同时被告享有探视权;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主张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 2006 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7 年 1 月办理结婚登记,婚后育有一女一子;因双方性格不合,婚后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诉请离婚并主张子女抚养相关权利。
法院调解达成的协议内容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唐某某解除婚姻关系;
婚生女大学期间的学费、生活费,由原、被告共同承担;
婚生子唐某跟随原告张某某生活,被告唐某某自 2026 年 2 月起,每月 20 日前支付抚养费 1000 元,直至婚生子年满 18 周岁;
案件受理费 260 元,减半收取 130 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调解书履行提示
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需依法按期履行;若逾期未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