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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账 11.6 万主张不当得利被拒 法院认定系合伙投资合意

发布者:上海华勤基信(重庆)律师事务所2026年04月02日 10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础信息

  1. 审理法院: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2. 审理程序: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均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应诉

  3. 案件类型:不当得利纠纷

  4. 案件受理费:2758 元,减半收取 1379 元

二、原告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返还 116000 元,并以该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 3.0% 赔偿 2025 年 5 月 24 日起至付清之日的资金占用利息(暂计至 2025 年 8 月 27 日为 915.29 元);

  2.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维权律师费 6000 元;

  3.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被告答辩意见

  1. 本案并非不当得利,双方系合伙投资关系,有口头投资合意,原告转账为投资行为,退伙需全体投资人协商;

  2. 原告转账的账户为投资共同账户,资金已用于投资项目,并非被告个人使用,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四、核心案件事实

  1. 2025 年 2 月原告经人介绍认识案外人夏仟秋,后经其介绍得知被告有武汉城市规划相关投资项目,原告与被告沟通后达成投资意向;

  2. 2025 年 3 月至 5 月期间,原告分四次向被告银行账户转账共计 116000 元,均为案涉项目投资款,双方未签订书面投资协议;

  3. 后原告向被告催要该笔款项未果,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双方当庭均确认被告不存在诈骗情形。

五、法院裁判意见

  1. 不当得利需满足一方获利、他方受损、二者有因果关系、获利无合法依据四个构成要件,给付型不当得利由原告对 “无合法根据” 承担举证责任;

  2. 原告举证无法证明被告取得案涉款项无合法依据,案涉转账系原告基于与被告的口头投资合意作出的投资行为,并非不当得利,故对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六、判决结果

  1.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379 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七、其他重要事项

当事人不服本判决的,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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