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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让被告支付120000元离婚协议财产补偿费用

2023年09月07日 | 发布者:刘丽丽 | 点击:130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律师观点分析原告孟某诉被告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孟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丽丽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3年4月22日,原、被告双方协议离婚。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第7条约定:“男方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孟某诉被告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孟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丽丽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3年4月22日,原、被告双方协议离婚。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第7条约定:“男方(即被告)在三个月内向女方(即原告)支付120000元补偿费用(因女方身体受伤)。”同一天,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内容为:“代某欠孟某人民币120000元(三个月内还清)”。且有被告及担保人代万君签字确认。上述欠款到期后,原告通过电话、短信、登门寻找等方式联系被告,要求其偿还欠款。但被告以没有钱、家里还有老婆孩子要养活为由,一直推托。直至2014年12月29日,被告在原告再三催促下,又为其出具了一份《借条》,约定该笔欠款于2015年1月6日前,全额偿还。重新拟定的还款日期到期后,被告仍未及时归还欠款,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履行离婚协议书中第七条约定,即被告向原告支付补偿费120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曾系夫妻。2013年4月22日,双方签订一份《离婚协议书》,对离婚财产进行了约定,协议书中第七条:男方在三个月内向女方支付120000元补偿费用(因女方身体受伤),同日,被告为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欠条上载明:被告欠原告120000元(三个月内还清)。2013年4月24日双方在沈河区婚姻登记处办理了协议离婚,双方并签订了一份备案的《离婚协议书》,协议中载明:夫妻共同财产一辆贷款购买的运输车辆归被告所有,债权债务由被告承担,从离婚之日起被告在三个月内支付给原告120000元作为补偿款(因原告身体受伤)。离婚后,被告并未按协议约定给付原告120000元补偿款,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借条,借条中载明:2014年12月29日被告在原告手里借现金120000元,被告在2015年1月6日前全额返还原告,现金还完后,2013年4月22日欠条再作废。但到期后,被告仍未给付,故原告起诉来院。


以上事实有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欠条、借条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经庭审审查和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认定案件事实后确定被告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在离婚时经协商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协议内容予以履行,现因被告未履行给付原告补偿款的义务,属违约,应承担民事责任,故本院对原告的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代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孟某补偿款120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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