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中的刑罚个别化原则决定了区分主犯与从犯的重要性。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二者的区分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在事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
(1)首先提出犯意者通常为主犯,随声附和、表示赞同者通常为从犯。
(2)但这个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仅仅在犯罪共谋阶段随声附和,而在具体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亦属于主犯,而不构成从犯。
2、在事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
(1)策划、指挥犯罪活动者通常为主犯;
(2)被动接受任务、服从指挥者通常为从犯。
3、从参加共同犯罪的频率来看
(1)多次参加共同犯罪者或者参加全部共同犯罪活动者通常为主犯;
(2)而首次参加共同犯罪或者参加次数少于其他犯罪分子的,以及仅参加了部分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通常为从犯。
在犯罪活动中,若人数大于1人,就会涉及到主犯和从犯的区分。从犯所负责任较主犯而言要轻一些。从犯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从事犯罪,一类是帮助犯罪。前者是直接参与,后者是做一些辅助性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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