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10日,上诉人江X(原审原告)在北京市丰台区某路段与陈X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江X受伤。江X被送往医院治疗,共支付医疗费用112,605.21元。陈X所驾车辆在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江X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提起上诉,请求改判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其医疗费18,000元,并由相关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
当事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X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XX,北京市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X、XX公司、江西XX公司、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国XX公司
调解结果: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并经法院确认:
1、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江X:
医疗费:18,000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残疾赔偿金:175,000元
2、江西XX公司赔偿江X:
医疗费:47,302.6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
营养费:2,250元
护理费:6,750元
误工费:15,000元
残疾辅助器具费:73.75元
交通费:300元
残疾赔偿金:39,870元
鉴定费:1,575元
案件受理费:
一审案件受理费6,763元,由江X负担1,139元,江西XX公司负担5,624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江X负担。
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