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吕修斌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22日 47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称本会)根据申请人张X(以
下称申请人)向本会提交的以赫某(以下称被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以及《车牌使用协议书》(以下称本案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于2023 年10月12 日受理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本案合同所引起的争议仲裁案(以下称本案)。本案编号为(2023) 京仲案字第******号仲裁案。
本案适用本会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的仲裁规则中简易程序的规定。
本会受理本案后,向申请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仲裁规则和《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以下称仲裁员名册),并向被申请人送达了答辩通知、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和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
因双方当事人未按期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独任仲裁员,本会主任指定王**先生担任本案独任仲裁员,于2024年4月1日组成仲裁庭。仲裁庭决定于 2024年4月16 日开庭审理本案。本会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将组庭通知、开庭通知送达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均未对仲裁庭组成提出异议,亦未提出回避申请。
仲裁庭审阅了当事人提交的全部书面材料,于2024年4月16 日在网上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申请人本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和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出席了庭审。
庭审中,仲裁庭听取了申请人对仲裁请求的陈述和被申请人的答辩,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仲裁庭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调查和核实,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辩论。庭审结束前,双方当事人均发表了最后陈述意见。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如下:
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5年8月7日签订的《车牌使用协议书》无效:
2.被申请人将车牌号为京 Q9T**** 大众牌小客车(发动机号 H******)返还申请人;
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车辆报废补贴款 8000 元;
4.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仲裁庭确认的调解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于 2024年7月16日(含)前向申请人返还京 Q9*****车牌;
(二)如被申请人未按期履行上述义务,则被申请人应立即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以81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4倍的标准,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止;
(三)本案仲裁费 17000 元(含仲裁员报酬 12000 元,机构费用 5000 元,已由申请人预交),由申请人全部承担;
(四)申请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关于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本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收之日起生效。
以上是裁决书
办案过程:诉至仲裁委,搜寻证据艰难曲折,尤其是证人证言,经多次查证和说服沟通我们把当事人从外地请到了北京。
律师观点:第一车牌是一种行政许可,不是法律意义上得物,不具有法律意义上得财产价值,不能通过协议的方式交易买卖。
第二车辆的所有权不等于车牌得所有权。
第三机动车属于特殊动产,采用登记对抗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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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1分 (优于86.94%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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