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第一款: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一、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即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了一般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的四种情形,即: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规则。
债权人举证证明出现上述四种情形之一时,一般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为三年。